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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GTC
一般条款和条件 - MIWE 服务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本通用条款仅适用于客户与MIWE Michael Wenz GmbH(以下简称 "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如果客户自己的条款和条件包含在申请书或确认函中,也同样适用。与客户的一般条款和条件相背离的条款和条件,即使没有明确抵触,也不被承认。

I. 合同的订立

(1) 根据《德国民法典》(BGB) 第 145 节的规定,公司的报价不应被理解为申请、
的申请,而是邀请客户提交签订合同的申请。(2) 招标书中的文件,如插图、图纸等,只能被视为尺寸和重量的大致准确性,除非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确认尺寸和重量的准确性。(3) 合同只有在公司接受订单后才能签订。(4) 只有在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保证的情况下,才可认为公司对所执行工作的特性提供了保证。(5) 对于订单中未包含的服务或与服务说明不同的服务,应在执行前签订单独的补充 协议。如果未签订该补充协议,则公司没有义务提供这些附加或修改后的服务。

II. 价格

(1) 只有在公司接受订单且接受订单所依据的订单数据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才能确定有约束力的价格。公司价格以欧元为单位,另加适用的法定增值税。(2) 所有价格均适用于无障碍接近和卸货。如果运输途中遇到障碍、卸货方式受限或时间受限,则需另行支付额外费用。

III. 客户的合作义务

执行所需的文件(尤其是规划文件)应由客户免费及时交给公司,即不迟于执行 开始前四周。如果延迟交付,则执行开始时间和相关执行期限应相应推迟。

IV. 执行期限

(1) 只有经公司向客户书面确认的期限才具有约束力。(2) 如果公司有责任超过完工期限,客户应给予合理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到期后,只有在客户在设定宽限期时声明将在宽限期无果后撤销合同的情况下,客户才有权终止合同。根据《德国民法典》(BGB) 第 323 条第 2 款的规定,设定期限的可免除性不受上述规定的影响。(3) 不可抗力、运营中断和类似的不可预见的情况(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将使公司在运营中断期间无需遵守完工期限。执行期限将相应延长。此外,客户无权撤销合同或终止合同,除非在中断情况得到补救之前无法合理预期客户遵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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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验收

最迟应在公司通知完成合同服务后 12 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记录在报告中。如果客户未能在上述 12 个工作日内与公司达成一致并确定验收日期,则公司有权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640 (1) 条第 3 句的规定,为验收声明设定一个合理的期限,过期无果,则视为验收成立。

VI. 保修

(1) 客户应在验收后两周内将任何明显缺陷书面通知公司。如果没有及时或以正确的形式通知明显缺陷,则不适用保修条款。(2) 不严重损害作品价值、适用性或可用性的小缺陷不在保修范围内。尺寸、样品、样本和手册始终只是近似值。有关材料质量和其他属性的信息不具有约束力。(3) 保修索赔的时效期为一年。保修期从验收时开始计算。(4) 客户的缺陷索赔仅限于补充性能。如果补充履约失败,客户有权要求减少货款或撤销合同。根据《德国民法典》(BGB)§ 440 S. 2,如果第二次弥补缺陷的尝试也未成功,则视为后续履约失败。如果公司严重并最终拒绝合理要求的后续履约,或允许合理设定的后续改进期限过期未使用,则应视为失败。(5) 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后续履行。如果补充履行失败,公司有权再次补充履行。
再次履行。(6) 如果客户或第三方在未经公司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对工程进行不当更改或施工,则对由此造成的后果的保证无效。

VII.责任

(1) 因 "公司 "疏忽失职或 "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故意或过失失职而造成生命、身体 或健康损害的,"公司 "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 其他损害赔偿适用以下规定: a) 对于因 "公司 "重大过失失职或因 "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失职而造成的损害赔偿,"公司 "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b) 对于因 "公司 "或 "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轻微过失而违反重要合同义务造成的损害赔偿,"公司 "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c) 对于因 "公司 "或 "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轻微过失而违反重要合同义务所造成的损害,"公司 "的责任应仅限于合同订立时可预见的和典型的损害。c) 对于因本公司或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轻微疏忽而违反次要义务或非基本义务所造成的损害,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d) 对于因轻微疏忽而违约所造成的损害索赔,本公司也不承担责任。(3) 除此之外,《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不受影响。

VIII. 公司的终止权

(1) 如果客户未能履行其应尽义务并因此导致公司无法履行服务(根据《德国民法典》§§ 293 ff. 接受违约),或如果客户未能支付到期款项或以其他方式陷入债务人违约,公司有权终止合同。(2) 只有在公司给予客户履行合同的合理宽限期未果,并宣布在宽限期过期且无结果的情况下终止合同的情况下,才允许终止合同。(3) 在公司合理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客户应接受截至合同终止时根据合同提供的服 务,并按照合同价格开具发票。此外,根据《德国民法典》(BGB)第 642 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获得合理的补偿,其中未完成工作部分的约定报酬(不含增值税)的 10%应被视为合理,无需证明。客户可自行证明未造成损失或损失较小。公司也保留主张实际损失更高的权利。(4) 此外,公司的任何进一步索赔均不受影响。

IX. 合同的正常终止和双方同意的解除

(1) 如果客户根据《德国民法典》(BGB)第 649 条的规定普通终止合同,以及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则客户应接受截至合同终止时根据合同提供的服务。即使由于合同提前终止而不再提供服务,公司仍有权获得合同约定的报酬。但是,公司必须扣除因解除合同而节省的费用。(2) 此外,公司通过在其他地方使用该员工的劳动而获得或恶意不获得的劳动报酬,应从 公司的报酬要求中扣除。

X. 徒劳无功的代价

客户应向公司赔偿因其故意错过约定期限或无法根据技术规则检测出所投诉的任何缺陷而造成的任何额外支出。(1) 如果客户根据《德国民法典》(BGB) 第 649 条的规定普通终止合同,以及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则客户应接受截至终止合同时根据合同提供的服务。即使由于合同提前终止而不再提供服务,公司仍有权获得合同约定的报酬。但是,公司必须扣除因解除合同而节省的费用。(2) 此外,公司通过在其他地方使用该员工的劳动而获得或恶意不获得的劳动报酬,应从 公司的报酬要求中扣除。

XI. 付款条件

(1) 应按要求在尽可能短的间隔时间内支付赊购款,金额应与经证明的相应合同服务的价 值相当,包括报告的应缴增值税额。服务必须有可审计的清单为证,该清单必须能够对服务进行快速可靠的评估。在此情况下,服务还应包括为所需服务专门制造和提供的组件,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组件,条件是根据客户的选择,这些材料和组件的所有权已转移给客户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2) 另外,也可单独商定在固定日期支付账款。(3) 只要客户不是消费者,在收到发票后 12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公司的发票应 视为已被接受。(4) 除非另有约定,公司的所有发票均应立即支付,不得扣减。扣除折扣需另行签订书面协议。(5) 如果客户拖欠款项,公司有权暂停工作,直至客户付款。(6) 无论客户方面是否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在每种情况下,收到的付款均应连同费用一并偿还,然后连同利息一并偿还,最后连同主债权一并偿还;在有多个债权的情况下,在每种情况下,较早的债权应首先偿还。(7) 客户仅可在无争议或依法成立的反索赔中进行抵消。(8) 不允许因客户有争议的反索赔而扣留到期的、无争议的发票金额。

公司保留其制作的图纸和作品的所有版权。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滥用这些资料。如果未签订合同或提前终止合同,则应将客户指定的文件退还给公司,而无需公司提出要求,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应要求延迟退还。在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后,客户应获得所提供工件的专有使用权,使用期限不受限制,但仅限于合同规定的用途。不允许复制或仿制客户提供的图纸或工件。

十三、 履行地点和管辖法院

(1) 在商业交易中,同意将维尔茨堡作为专属管辖法院。

XIV. 最后条款

(1) 未签订口头附属协议。协议的变更和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对书面形式要求的更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2) 如果个别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3)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商定一项有效条款,以取代无效条款,该条款应符合或尽可能接近无效条款的含义和目的,特别是双方在经济方面的意图。
.(4) 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完整,也不影响其有效性。如果出现遗漏,双方应就合同的补充内容达成一致,补充内容应符合本合同的精神和目的
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从一开始就考虑到了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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